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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教育部110年11月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44378號函及110年11月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44453號函辦理。 (2)場地租借以非教學時段為原則,借用單位應於活動後復原場地並加強清消,取消提送防疫計畫事宜。 |
「彰化縣校園操場適度開放原則」,請各校規定辦理,請查照。
張貼日期: 2021-11-11 12:46:00 點閱: 355 (368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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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教育部110年11月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44378號函及110年11月1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44453號函辦理。 (2)場地租借以非教學時段為原則,借用單位應於活動後復原場地並加強清消,取消提送防疫計畫事宜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