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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: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及第51條修正條文,業經總統於民 國111年1月19日修正公布,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2月10日施行,請查照。

類別:一般公告 張貼者:幹事兼人事

張貼日期: 2022-03-07 11:25:19 點閱: 500 (425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一、依考試院111年2月7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0812號函及考 試院、行政院同年月25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1100013091號、 院授人給字第11100004113號令辦理。

二、茲以111年2月10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,業 刪除「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,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,得分別請領」之限制,從而配偶雙方符合本條所定請領育嬰留職停 薪津貼要件者,得自111年2月10日起,同時請領同一子女 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。

三、旨揭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84號(參見總統府網 站:http://www.president.gov.tw公報系統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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